(2017)皖0103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徽颐高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荣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颐高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荣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程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7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颐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魏清芳,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荣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程邦胜,总经理。被执行人:程邦胜,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颐高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荣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程邦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5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