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执恢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哈尔滨鑫晟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与绥化市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绥化市圣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鑫晟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绥化市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绥化市圣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执恢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晟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凤跃,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绥化市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旭,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绥化市圣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全,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绥中法民立凋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哈尔滨鑫晟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与绥化市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绥化市圣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委托绥化市瑞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绥化市圣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己评诂作价的开发建设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嘉美小区三期3号楼9号商服房屋、面积89.14平方米,10号楼2号商服房屋、面积84.06平方米,熙龙苑小区1号楼从西向东数商服房屋101号、面积125.84平方米(该商服房屋案外人异议正在审查中)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未能变价,现申请执行哈尔滨鑫晟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申请以物抵债,该申请以物抵债2套商服房屋,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891,284.00元,截止2017年6月26日,被执行人绥化市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绥化市圣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晟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欠款2,523,734.60元(其中包括本金1,628,247.60元、迟延履行利息862,948.00元、评估费10,000.00元、诉讼费9,727.00元、执行费11,312.00元、拍卖实际支出费1,500.00元),扣除以物抵债接收2套商服房屋价款891,284.00元及执行过程中给付190,000.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1,442,450.60元。经查,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无存款,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档案登记,无信息,经查询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无信息,为此,被执行人绥化市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绥化市圣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晟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绥化市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绥化市圣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晓龙审判员 郑晓峰审判员 尹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成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