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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管小红与武建军、曾晓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小红,武建军,曾晓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398号原告:管小红,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武建军,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被告:曾晓洪,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原告管小红诉被告武建军、曾晓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管小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5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到欠款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夫妻与二被告合伙经营电动车电瓶生意,后因经营不善合伙关系解除。后经双方协商清算,被告尚欠原告15万元。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系被告武建军与管小红、马胜军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本案的债权人应为马胜军、管小红,原告仅以管小红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管小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