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许朝坤与孙天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朝坤,孙天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708号原告:许朝坤,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毛,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波,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天辉,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宗平,女,汉族,广东监朗五金公司职员,现住东莞市,系孙天辉朋友,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共青路和太岳路交汇处和兴公寓一楼。负责人:李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银华,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许朝坤诉被告孙天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荆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许朝坤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朝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朝坤撤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计157元(原告已预交),由许朝坤负担。审判员 陈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