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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张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2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工业园区新长北线北侧。被执行人:张敏,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执行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张敏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郭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