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瑞璞牡丹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瑞璞牡丹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巾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蒲绪萍,单桂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46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73002225-2。法定代表人:司永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元春,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安徽瑞璞牡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组织机构代码08522935-6。法定代表人:蒲绪萍,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巾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组织机构代码56069318-3。法定代表人:蒲绪萍,经理。被执行人:蒲绪萍,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怀远县。被执行人:单桂坤,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蒲绪萍之夫。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瑞璞牡丹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巾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蒲绪萍、单桂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6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6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智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