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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与文设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文设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民初282号原告共青科技职业学院,住所地:共青城市共青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邱敏蓉,理事长。被告文设宝,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共青科技职业学院诉被告文设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共青科技职业学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共青科技职业学院负担。审判员  熊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奇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