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市赛易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市赛易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8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责人:张旻,该行行长。被告:重庆市赛易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建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重庆市赛易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佳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