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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031王旭与贾茂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茂定,王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2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茂定,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邱正富,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旭,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人贾茂定因与被上诉人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茂定于2017年6月26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贾茂定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茂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依法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贾茂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唐艳玲代理审判员  张振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筱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