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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刘静、梁华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梁华斌,刘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624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市东昌区修正路36号。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梁华斌,男,汉族,广西人,住广西梧州市。被告刘静,女,汉族,广西人,住广西贵港市。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华斌、刘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和解,被告已给付原告货款,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梁华斌、刘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0元减半287元,保全费380元由被告承担(已支付),返还原告287元。审判员  陈国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