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4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汪如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汪如成,邓伟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46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47761104,住所地:衢州市上街56号。法定代表人:林强。被执行人:汪如成,男,1966年9月11日,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邓伟珍,女,1979年6月5日,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汪如成、邓伟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汪如成、邓伟珍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借款本金3799061.98元及相应利息等,但被执行人汪如成、邓伟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以(2017)浙0802执46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汪如成、邓伟珍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7、9号2704室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更字第××、10××74号;土地证号:杭上国用(2009)第009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汪如成、邓伟珍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7、9号2704室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上更字第××、10××74号;土地证号:杭上国用(2009)第009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