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2713刘晓丽与李保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丽,李保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民初2713号原告:刘晓丽,女,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鹏、丁和珍,淮安市淮阴区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保利,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刘晓丽与被告李保利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和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保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晓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保利赔偿原告刘晓丽各项损失合计34749.2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6日12时10分,被告李保利驾驶三轮车沿黄河东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黄河东路与翔宇北道十字路口西侧时,与正常行驶的原告刘晓丽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刘晓丽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保利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晓丽无责任。被告李保利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2017年3月26日12时10分,被告李保利驾驶三轮车沿黄河东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黄河东路与翔宇北道十字路口西侧时,与正常行驶的原告刘晓丽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刘晓丽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保利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晓丽无责任。二、原告刘晓丽治疗情况原告刘晓丽受伤当日被送到淮安市某医院进行治疗,该院诊断为:颈脊髓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侧鼻骨骨折等。支付住院费18656.07元,住院22天,于2017年4月17日出院,该院医嘱为:1、休息,建议休息一个月;2、医生指导下功能锻炼,定期复查;3、不适随诊。原告刘晓丽支付门诊费用180元。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庭审中,原告主张其误工损失每天2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原告提供的户口簿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载明:原告住所地为: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新街70号,原告居住在城镇多年,故原告损失可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计算。2、庭审中,原告提供的施救费及停车费合计120元,其中施救费为100元,超时停车费为2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超时停车费20元,系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扩大损失,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该项费用,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3、庭审中,原告主张其护理期限为52天,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本院酌情认定该项费用护理期限为住院期间22天,对原告主张超出天数的护理期限,如有充分证据可另行主张该项费用。四、原告刘晓丽各项损失情况1、医疗费18836.07元(18656.07元+180元)原告提供医疗费票据、门诊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40元/天×22天)。3、营养费:440元(20元/天×22天)。4、护理费:2200元(100元/天×22天)。5、误工费:原告该项费用应计算为:5720.28元(40152元/年÷365天/年×52天)。6、交通费:220元(酌定)。7、施救费:原告主张该项费用100元,提供票据予以证明,且被告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合计28396.35元。上述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用药明细、医疗费票据、门诊票据、医嘱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被告李保利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李保利应赔偿原告刘晓丽上述全部款项,扣除被告李保利已垫付3000元,被告李保利赔偿原告刘晓丽尚剩余25396.35元(28396.35元-3000元)。本案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保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晓丽25396.35元。二、驳回原告刘晓丽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元(已缴纳744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刘晓丽负担134元,被告李保利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至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刘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