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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徐建华与费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华,费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3500号原告:徐建华,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号,住嘉兴市南湖区。被告:费建民,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华与被告费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铁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雯霆?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