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刑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刑终165号原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张锐,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被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逃脱罪,与盗窃罪合并执行,于2007年6月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山西省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于2015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同年11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锐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苏031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6年间,被告人张锐单独或与他人结伙,先后到安徽省萧县、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丰县、新沂市等地,以给他人看相、看风水为名,谎称他人家中“犯白虎”(迷信说法,意指家中不吉利),让他人将现金和首饰用纸包住后所谓“破灾”,后趁机用事先准备的相似纸包调换,将现金及首饰盗走。合计价值人民币3500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7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张锐与“红卫”(另案处理)结伙,到安徽省萧县官桥镇高庄村曹某家,谎称自己会“看相、看风水”,欺骗曹某家中“犯白虎”,需要用钱财“破灾”,待曹某准备好财物后,“红卫”趁其不备,用自己包好的纸包与曹某包有财物的纸包调换,将曹某现金600元盗走。2、2016年8月19日中午,被告人张锐到徐州市丰县范楼镇千里井村肖某家,谎称自己会“看相、看风水”,欺骗肖某家中“犯白虎”,需要用钱财“破灾”,待肖某准备好财物后,被告人张锐趁其不备,用自己包好的纸包与肖某包有财物的纸包调换,将肖某现金30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3、2016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锐到徐州市丰县梁寨镇陈庄村朱某家,谎称自己会“看相、看风水”,欺骗朱某家中“犯白虎”,需要用钱财“破灾”,待朱某准备好财物后,被告人张锐趁其不备,用自己包好的纸包与朱某包有财物的纸包调换,将朱某现金1000余元盗走后逃离现场。4、2016年9月21日上午,被告人张锐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肖庄村赵某家,谎称自己会“看相、看风水”,欺骗赵某家中“犯白虎”,需要用钱财“破灾”,待赵某准备好财物后,被告人张锐趁其不备,用自己包好的纸包与赵某包有财物的纸包调换,将赵某现金1900元、黄金手镯一只(23.72克,价格375元每克)、黄金戒指两枚(5.417克,价格365元每克;5.35克,价格360元每克)盗走后逃离现场。总计人民币14698余元。5、2016年9、10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锐到徐州市沛县栖山镇孟寨村周某家,谎称自己会“看相、看风水”,欺骗周某家中“犯白虎”,需要用钱财“破灾”,待周某准备好财物后,被告人张锐趁其不备,用自己包好的纸包与周某包有财物的纸包调换,将周某现金10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6、2016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张锐到徐州市沛县张寨镇菜园村蒋某家,谎称自己会“看相、看风水”,欺骗蒋某家中“犯白虎”,需要用钱财“破灾”,待蒋某准备好财物后,被告人张锐趁其不备,用自己包好的纸包与蒋某包有财物的纸包调换,将蒋某现金3600元、黄金戒指一枚(3.17克,价格375元每克)盗走后逃离现场。总计人民币4788余元。7、2016年9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锐到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王楼村王某1家,谎称自己会“看相、看风水”,欺骗王某1家中“犯白虎”,需要用钱财“破灾”,待王某1准备好财物后,被告人张锐趁其不备,用自己包好的纸包与王某1包有财物的纸包调换,将王某1现金27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8、2016年9、10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锐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内华村薛某1家,谎称自己会“看相、看风水”,欺骗薛某1家中“犯白虎”,需要用钱财“破灾”,待薛某1准备好财物后,被告人张锐趁其不备,用自己包好的纸包与薛某1包有财物的纸包调换,将薛某1现金10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9、2016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张锐到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王村王某2家,谎称自己会“看相、看风水”,欺骗王某2家中“犯白虎”,需要用钱财“破灾”,待王某2准备好财物后,被告人张锐趁其不备,用自己包好的纸包与王某2包有财物的纸包调换,将王某2现金30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10、2016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张锐到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东蔡村杜某家,谎称自己会“看相、看风水”,欺骗杜某家中“犯白虎”,需要用钱财“破灾”,待杜某准备好财物后,被告人张锐趁其不备,用自己包好的纸包与杜某包有财物的纸包调换,将杜某黄金耳环一副(约4克,价格350元每克),价值人民币约1400盗走后逃离现场。11、2016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张锐到徐州市新沂市唐店镇徐李村薛某2家,谎称自己会“看相、看风水”,欺骗薛某2家中“犯白虎”,需要用钱财“破灾”,待薛某2准备好财物后,被告人张锐趁其不备,用自己包好的纸包与薛某2包有财物的纸包调换,将薛某2现金800余元盗走后逃离现场。12、2016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锐到徐州市新沂市棋盘镇棋盘村徐某家,谎称自己会“看相、看风水”,欺骗徐某家中“犯白虎”,需要用钱财“破灾”,待徐某准备好财物后,被告人张锐趁其不备,用自己包好的纸包与徐某包有财物的纸包调换,将徐某现金100余元盗走后逃离现场。13、2016年9、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锐到徐州市新沂市窑湾镇王楼村王某3家,谎称自己会“看相、看风水”,欺骗王某3家中“犯白虎”,需要用钱财“破灾”,待王某3准备好财物后,被告人张锐趁其不备,用自己包好的纸包与王某3包有财物的纸包调换,将王某3现金1000余元盗走后逃离现场。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曹某、肖某、朱某、赵某、周某、蒋某、王某1、薛某1、王某2、杜某、薛某2、徐某、王某3等人的陈述,证人肖春艳、祝某等人的证言,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相关刑事判决书,退回及发还赃款清单、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锐单独或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回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诉人张锐提出的上诉理由是:1、对第4、6、10起认定的黄金克数有异议,评估价格过高。2、不属于入户盗窃,且第2、3、4、5、8、11、13起,上诉人没有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不应提升量刑档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张锐未提供新的证据。针对上诉人张锐提出的上诉理由,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提出“对第4、6、10起的黄金克数有异议,且评估价格过高。”的上诉理由。经查,被盗黄金克数的认定不仅有被害人陈述、而且有证人证言、购物发票等证据印证。涉案黄金价格的鉴定,是由铜山区公安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依法鉴定,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鉴定意见应予采信。2、关于提出“不属于入户盗窃,且部分未进入户内盗窃,不应提升量刑档次”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张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以被害人家中“犯白虎”为欺骗手段,进入家中实施盗窃,故上诉人入户行为具有非法性,应认定为入户盗窃。本案中,上诉人张锐入户盗窃数额已达3万余元,超过数额巨大的50%以上,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审依法提档量刑是正确的。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锐曾因盗窃犯罪两次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又单独或与他人结伙流窜作案,采取欺骗手段入户,并趁人不备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判决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上诉人张锐具有的坦白、退赃及累犯等从轻、从重情节。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学锋审判员 张慧雅审判员 陈浩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