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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刑申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辛建法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139号辛建法:你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对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刑终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不服,主要以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你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原裁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