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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某甲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2017刑初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3刑初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户籍地为广州市增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未经批准而滥伐的木材,且未持有合法的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驾驶自有的皖P×××××农用卡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高埔村禾岭头社“封门坳”(土名)滥伐点,分三次为他人将非法滥伐的桉树木材运走转移。经林木调查鉴定确认,被告人陈某甲运输的滥伐林木蓄积量共25.5375立方米。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涉案林木调查报告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刑罚。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他人未经批准而滥伐的木材,且在未持有合法的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驾驶自有的皖P×××××农用卡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高埔村禾岭头社“封门坳”(土名)滥伐点,分三次为他人将非法滥伐的桉树木材运走转移。经林木调查鉴定确认,被告人陈某甲运输的滥伐林木蓄积量共25.5375立方米。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经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归案经过;3、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材料;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增林调评[2016]040号涉案林木调查报告书、砍伐林木位置图、桉树类根径材积测量及计算记录表;6、广州市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出具的证明;7、侦查实验笔录;8、广州市增城区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换算蓄积量说明、办案说明;9、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语音;10、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及其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11、证人张某戊、张某己的证言;12、证人张某庚的证言及其指认监控视频截图的照片;13、证人陈某丙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指认监控视频截图的照片;1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其指认作案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的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运输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伯昌人民陪审员  赖远明人民陪审员  姚俊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蕾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