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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3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启彦与被执行人金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彦,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3执53号申请执行人李启彦,男,汉族,个体,现住逊克县。被执行人金明,男,汉族,农民,现住逊克县。申请执行人李启彦与被执行人金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成会审判员  肖春仁审判员  石景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