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苑某1、刘某1等与苑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1,刘某1,刘某2,苑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486号原告:苑某1,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刘某1,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居民。原告:刘某2,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居民。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文,易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苑某2,女,200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法定代理人:孟某,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系被告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建民,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苑某1、刘某1、刘某2与被告苑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苑某1、刘某1、刘某2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某1、刘某1、刘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苑某1、刘某1、刘某2负担。审 判 长 牛晓静审 判 员 朱晓霞人民陪审员 辛超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