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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行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张广勇与凯里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勇,凯里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黔26行初170号原告:张广勇,男,汉族,1955年10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委托代理人:蒋尚斌,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凯里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罗杰,市长。行政机关负责人:龙林,副市长。委托代理人:唐兰、杨成铭,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广勇不服被告凯里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尚斌,被告凯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龙林及委托代理人唐兰、杨成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广勇诉称:2016年,被告因凯里万博市民广场及停车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万博项目)需要,征用原告位于凯里万博商场西后楼A幢1层4号商业用房一套,面积38.00平方米。原告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积极配合被告拆迁工作,但从被告提供的补偿方案看,被告对原告的房屋价值估价低于市场价,且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不明确,安置房、周转房的面积只字未提,显明违反相关规定,导致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无法进行。在此情况下,被告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对原告房屋强制拆除,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凯府发﹝2016﹞102号《市人民政府对凯里万博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违法,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凯房私字第0007019号房屋所有权证,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凯里市人民政府凯府发﹝2016﹞102号《关于对凯里万博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及通告,拟证明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被告辩称:凯里市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对万博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针对原告诉称房屋评估价值过低、存在区别对待问题,评估机构的选择是在公证员、人大代表、社区代表、实施部门工作人员集体参与,以随机选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是参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同类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符合客观事实,并且及时向被征收户进行了公示。针对原告诉称安置补偿方案安置地点未约定、安置房和周转房未明确问题,《补偿安置方案》已明确告知被征收人“项目是公益性项目,不是在旧址上修建新楼盘或其他商业用房,无法在原址上安置房屋,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产权调换安置房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提供产权调换安置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凯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凯里发展和改革局凯发改建设﹝2016﹞100号《关于凯里万博项目立项的批复》,拟证明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取得立项批准;2、凯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字第52000020161355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凯里国土资源局凯国土﹝2016﹞372号《关于凯里万博项目土地利用规划核查情况的复函》,拟证明该项目经批复符合凯里土地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3、凯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选字第520000201609176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凯里博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图,拟证明该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取得选址意见书及项目的公益目的;4、凯里城市规划委员会凯市规委﹝2011﹞231号《凯里博南片区控制性规划》、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黔东南府函﹝2013﹞213号《关于同意凯里博南片区控制性规划备案的批复》、凯里人大常委会凯人常字﹝2012﹞14号《关于对凯里博南片区控制性规划进行备案的通知》,拟证明凯里城市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及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备案;5、凯里万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凯里市拆迁安置指导办公室凯拆办函﹝2016﹞52号《关于对万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和备案的函》、凯里市人民政府凯府专议﹝2016﹞280号《关于研究凯里万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有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拟证明该项目建设前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告经凯里有关单位论证通过;6、凯里拆迁安置指导办公室《关于公示凯里万博市民广场及停车场(一期)建设项目摸底调查结果的通知、摸底调查统计表、公示摸底调查通知和调查统计表的照片》,拟证明该项目启动前履行了调查摸底及公示程序;7、凯里市人民政府凯府专议﹝2016﹞281号《关于研究凯里万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论证有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凯里拆迁安置指导办公室《关于研究凯里万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及公示照片,拟证明补偿安置方案已履行论证并公示征求意见的程序;8、《凯里万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参加听证会通知、会议议程、会议记录、签到册,拟证明补偿安置方案已履行听证程序;9、凯里拆迁安置指导办公室《关于选择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的通知》及公示照片,项目抽选房屋评估机构现场会议议程、签到册、会议内容、现场会议照片、公证书及记录、《关于公示凯里万博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的通知》、评估机构选定过程及听证会录音录像、通知照片、评估结果,拟证明被告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履行了必要的程序;10、中国银行、贵州银行证明,拟证明被告建有专户,专户资金足够支付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11、凯里第八届人民政府第220次常务会议纪要,凯里市人民政府凯府发﹝2016﹞102号《关于对凯里万博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凯里万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上述文件公示照片,拟证明征收决定形成合法及及时公示的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确认如下:原告提供的第1号证据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原告提供的第2号证据系本案诉讼标的,不作为证据审查。被告提交的第1、2、3、4、6、8、10号证据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要求,可以证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事实等情况,可以采信;第5、7、9号证据符合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要求,但尚不能证明被告完全履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所要求的全部程序;第11号经审理查明:凯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将进一步加大主题公园和广场建设。2016年9月1日,凯里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审查意见,原则同意凯里万博项目立项建设。同年9月7日,凯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审查意见,本用地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9月8日,凯里国土资源局出具审查意见,项目用地符合凯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9月20日,印发并张贴了凯里万博市民广场及停车场(一期)建设项目摸底调查结果的公示。10月8日,凯里拆迁安置指导办公室拟定《凯里万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张贴征求意见。10月13日,凯里市人民政府举行万博项目抽选房屋评估机构现场会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10月20日,凯里拆迁安置指导办公室对万博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进行公示。11月2日,凯里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万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2月8日及26日,中国银行凯里广场路支行、贵阳银行凯里分行分别出具证明被告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资金证明。11月14日,凯里市人民政府作出凯府办函﹝2016﹞397号《关于印发凯里万博市民广场及停车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11月16日,凯里市人民政府作出凯府发﹝2016﹞102号《关于对凯里万博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并公告。原告张广勇位于凯里万博商场西后楼A幢1层4号商业用房一套(房产证号:凯里市字第××号,面积38.00平方米)在征收范围内。原告张广勇不服上述征收决定,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凯府发﹝2016﹞10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被告凯里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案被告主体适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本案中,被告凯里市人民政府履行了补偿方案公示要求,但在补偿方案公示后,未将征求到的意见和修改情况再次进行公示,且其正式颁布的补偿方案与征求意见稿在被征收房屋数量、房屋建筑面积等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客观上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合法受偿权。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节,凯里市人民政府虽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要求,履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职责,属于程序违法。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之规定,补偿方案应当与征收决定同时公告,但凯里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14日印发了补偿方案,11月16日才将征收决定进行公告,亦属程序违法。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原告的房屋已被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决定公告等环节违反了相关法规规定,本院依法确认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凯里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6日作出凯府发﹝2016﹞102号《关于对凯里万博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凯里市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通烈审 判 员 罗安武审 判 员 王家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曾 熠书 记 员 杨玉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