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5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红与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521号原告:杨红,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杨敏,女,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杨红诉被告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杨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杨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正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