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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沃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沃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3480号原告:杭州沃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北路2号(东门)3层。法定代表人:沈春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通,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18号2幢。法定代表人:万光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雯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沃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沃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沃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沃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由原告杭州沃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宋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