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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申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书只、管合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书只,管合荣,王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申1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书只,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阳市北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管合荣,女,195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永军,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再审申请人王书只因与被申请人管合荣、王永军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5民终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书只再审申请称,王永军因发生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债务是其个人债务,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认定为夫妻债务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王永军侵犯他人权利形成的债务,应由其自己承担,不应执行王书只的个人财产。案涉房产是王书只与王永军结婚期间借款购买,调解离婚时归王书只所有并承担购房借款80000元,该调解书已经生效,王书只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法院无权执行。因此,请求对(2016)豫05民终654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要求停止执行王书只名下案涉房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书只虽与王永军离婚,并约定位于安阳市××区航空路××楼××单元××室的房屋归王书只所有,但出具该约定时,该房屋已被原审法院查封。王书只、王永军协议约定关于被查封财产的处分,不能对抗管合荣依据人民法院的在先查封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原审判决驳回王书只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书只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书只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自强审判员  张家忠审判员  李洪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爱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