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晓新与被执行人吕艳武、周立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晓新,吕艳武,周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齐晓新,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吕艳武,男,1976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周立敏,男,1984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齐晓新与被执行人吕艳武、周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科民初字第526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吕艳武、周立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艳武、周立敏银行存款17801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