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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邓元树与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飞洋控股集团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执异9号案外人:邓元树,男,汉族,1975年0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保全申请人:重庆飞洋控股集团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法定代表人:蔡勇。被保全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800号,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1765913901E。法定代表人:罗廷道。本院在办理保全申请人重庆飞洋控股集团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邓元树于2017年4月10日对本院保全重庆市万州区天仙湖莱茵半岛03栋03层06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中,案外人邓元树于2017年0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邓元树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个人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邓元树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伟光审 判 员  张绪敏代理审判员  刘俊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志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