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肖年芳诉被告常德市君豪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年芳,常德市君豪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2763号原告:肖年芳,男,住湖南省常德市德山。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重远,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君豪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穿紫河街道贾家湖社区武陵大道326号(雅德大厦1208号房)。法定代表人:陈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肖年芳诉被告常德市君豪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豪能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肖年芳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7民终111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基本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肖年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重远到庭参加诉讼,君豪能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6月2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肖年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重远到庭参加诉讼,君豪能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肖年芳请求依法判令:1、君豪能源公司赔偿肖年芳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97421元;2、并由君豪能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君豪能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2月26日下午5时许,肖年芳受君豪能源公司雇请维护机器设备时,不慎被运转的机器设备损伤,遂被送至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22日住院27天,支出医疗费39682.26元。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28日,再次在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入院治疗19天,支出医疗费46636.5元。除二次入院治疗外,肖年芳在治疗期间门诊治疗及药店购买医药共支出医疗费5492元。以上费用共计91810.76元(其中君豪能源公司支付39682.26元)及鉴定费1190元;后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受本院委托对肖年芳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肖年芳已构成六级伤残……。误工时间720天;医疗费按医院实际支出结算;伤后陪护1人/90天;营养时间90天;后期取固费12000元。肖年芳具体损失如下:1、医药费及后期治疗费共计103810.76元;2、鉴定费,肖年芳支出鉴定费1190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肖年芳之父肖长木,1949年12月6日出生,肖年芳之母李凤枝,1951年11月18日出生,二人均为农村户口。肖长木、李凤枝生育二子女,肖年芳及XX,2015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农村人均消费支出9691元/年,城镇人均消费支出19501元/年,肖年芳构成六级伤残,伤残系数为50%,被扶养人肖长木、李凤枝生活费共计9691元/年×(16年+18年)×50%÷2人=82373.5元。肖年芳有子肖宇翔,2004年10月出生,有女肖宇轩,1998年12月21日出生,二人随肖年芳居住在常德市区,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扶养人肖宇轩、肖宇翔的被扶养费为19501元/年×(9年+4年)×50%÷2人=63378.25元,以上共计63378.25元+82373.5元=145751.75元;4、伤残赔偿金,肖年芳已构成六级伤残,其长期居住生活在城镇,且其收入亦来源于城镇,故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2015年湖南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38元,故其伤残赔偿金为:28838元×50%×20年=288380元;5、护理费,经鉴定肖年芳伤后需1人陪护90天,本院酌定护理费为100元/天,共计9000元;6、交通费,肖年芳伤后多次入院治疗,本院酌定交通费1000元;7、营养费,经鉴定,肖年芳伤后需加强营养90天,认定营养费为4500元(90天×50元/天);8、住院伙食补助费,肖年芳因伤共住院46天,湖南省差旅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天,共计4600元;9、误工费,经鉴定肖年芳的误工时间为720天,肖年芳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故误工费共计84000元;10、精神抚慰金,因此次受伤给肖年芳造成了精神伤害,精神抚慰金为25000元。以上损失共计667232.51元。事故发生后,君豪能源公司已支付医药费39682.26元。另查明,肖年芳长期在城镇工作,每月工资收入约为35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君豪能源公司雇请肖年芳为该公司安装筛煤设备时,被输送带绞伤,系提供劳务时受伤,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肖年芳作为提供劳务人员,应尽谨慎安全注意义务以防止事故发生,肖年芳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重大过失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肖年芳应对其受伤承担30%的责任,君豪能源公司应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肖年芳因伤造成损失667232.51元,按照受伤赔偿责任比例为467062.76元(667232.51元×70%),扣除已支付的39682.26元,君豪能源公司还应向肖年芳支付427380.5元。君豪能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审判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常德市君豪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肖年芳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7380.5元;二、驳回肖年芳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肖年芳承担2790元,常德市君豪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0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超人民陪审员 罗朝珍人民陪审员 彭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白薇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