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杨朝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杨朝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号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马迁,行长。被执行人杨朝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杨朝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12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土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包括借款本金600000元,逾期利息4368.72(暂计算至2015年9月24日,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本金清偿为止,执行时扣除被告杨朝凡支付的60000元保证金),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4元,申请执行费88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2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文涛审 判 员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