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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文均柱与被告巴中鼎诚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均柱,巴中鼎诚酒店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1190号原告:文均柱,男,生于1965年,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代理人:尹智明,巴州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巴中鼎诚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182号二单元13号法定代表人:刘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均柱与被告巴中鼎诚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文均柱以该案不属本院管辖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均柱撤回对被告巴中鼎诚酒店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文均柱负担。审 判 员  杨培林人民陪审员  刘远芳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成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