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24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小波与厦门茶闽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闽绿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波,厦门茶闽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闽绿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169号原告:吴小波,男,1991年10月21日生,汉族,江西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厦门茶闽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文兴东五路164号地下一层09商场之四。法定代表人:张威威,厦门茶闽茶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70898434T。被告:福建省安溪闽绿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祥华乡祥地村。法定代表人:吴建河,福建省安溪闽绿茶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98350498R。本院受理原告吴小波与被告厦门茶闽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闽绿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查,被告厦门茶闽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文兴东五路164号地下一层09商场之四,被告福建省安溪闽绿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安溪县祥华乡祥地村,原被告买卖合同履行地为收货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临东路172号1。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诉状及其所提供的证据均证实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内,且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依职权移送被告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卢伟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