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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6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川与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川,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6886号原告:张川,男,汉族,1989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王俊,男,汉族,1988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张川与被告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王俊向���小炜借款10万元,并于2016年6月6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2%,定于2016年6月14日偿还本息。2017年5月5日翟小炜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于2017年5月11日通知了被告,经原告催收未果,故提起诉讼。被告王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6月20日翟小炜向被告王俊转账10万元。期间,被告还给翟小炜2万元。2015年12月11日翟小炜再次向王俊转账1万元。因翟小炜的首饰在被告王俊家丢失,王俊承诺赔偿1万元。2016年6月6日被告王俊给翟小炜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翟小炜1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星期,如未按时归还,按月息2分至还清为止。被告分别于2016年7月6日还款800元,于7月7日还款1200元,于2016年8月7日还款1250元,8月9日还款750元;9月14日还款1000元;11月25日还款10000元;2017年1月28日还款10000元。2017年5月10日翟小炜将对王俊享有的债权10万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原告张川并通知了被告王俊。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条、借条、债权转让协议书、微信及支付宝还款依据,翟小炜出具的情况说明、录音资料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陈述亦在案佐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翟小炜转账给被告王俊11万元,王俊还给翟小炜2万元后尚欠9万元,翟小炜的首饰在被告王俊家丢失被告王俊承诺赔偿1万元,2016年6月6日翟小炜与王俊结算,王俊尚欠翟小炜10万元并承诺逾期归还承担月利息2%。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条、借条以及录音资料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翟小炜与被告王俊���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合法有效。翟小炜对被告王俊享有的1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张川,并通知了王俊,张川即是王俊的债权人,但王俊享有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2016年6月6日被告王俊给翟小炜出具欠条后没有按约定时间归还,原告张川主张从2016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俊已经偿还给翟小炜的款项,首先偿还利息,剩余部分冲抵本金。截止2017年1月28日止被告王俊尚欠翟小炜借款本金90582.58元,故本院只能支持被告王俊偿还原告张川借款本金90582.58元及利息。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川借款本金90582.58元,并从2017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张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余正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