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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仁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仁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358号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86671999R。法定代表人:祝贵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仁兰,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仁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计533元,由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冬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