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景立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立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17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景立星,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兰考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立星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策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立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7时许,被告人景立星在东莞市XX镇XX社区XX路XXXX网吧上网时,发现旁边的被害人周某在睡觉,遂盗走周衣服口袋里的VIVO牌X5M型手机1部(价值780元)。得手后,景立星逃离现场,并去至附近的另一网吧,后被周某抓获并报警,并被缴回上述手机。以上事实,被告人景立星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景立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景立星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景立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景立星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景立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年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