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敏与姚敬桃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敏,姚敬桃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川0106民初4129号原告:郑敏,女,汉族,1980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姚敬桃,男,汉族,1975年4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成都。原告郑敏与被告姚敬桃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郑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被告承担;或由被告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郑敏和姚敬桃于2002年相识,二人的非婚生子姚远于2016年5月14日出生。现郑敏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郑敏和姚敬桃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郑敏和姚敬桃非婚生子姚远随郑敏生活;二、从2017年7月开始,每月10日前姚敬桃支付姚远5000元生活费至姚远独立生活为止,其间姚远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据由姚敬桃全部承担;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郑敏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