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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冯锋与马可夫、马小保、马科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锋,马可夫,马小保,马科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658号申请执行人:冯锋,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马可夫,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马小保,曾用名马小宝,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马科夫,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冯锋与马可夫、马小保、马科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冯锋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33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马 静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耀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