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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文涛、吴华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文涛,吴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文涛,男,宜黄县人。被执行人:吴华忠,男,南城县人。本院在执行冯文涛与吴华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标的为4万元,目前均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3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主文)审 判 长  甘益香审 判 员  熊淑萍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