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盘锦联胜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师福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联胜桩业有限公司,师福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盘锦联胜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区王家镇王家村平安街299号。法定代表人:寇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XX,辽宁无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师福廷,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双台子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仲调字(2015)第7号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盘锦联胜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师福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盘锦联胜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师福廷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盘锦联胜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书。盘锦联胜桩业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仲调字(2015)第7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震审判员 杨俊阁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