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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6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程桂富与何兵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桂富,何兵兵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6186号原告:程桂富,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XX,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储妍,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兵兵,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金晓群,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桂富与被告何兵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桂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桂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桂富撤回对被告何兵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桂富负担。审 判 长  应 岚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俊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