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兰英、新蔡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兰英,新蔡县人民政府,耿继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申4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兰英,女,汉族,1961年9月12日生,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葛焕振,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蔡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兆军,该县县长。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耿继峰,男,汉族,1953年7月6日生,住新蔡县。李兰英因诉新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行终2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兰英不服一、二审裁定,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占用涉��房地产二十多年,耿继峰从未提出过异议,其仅在申请人丈夫去世三个月才提出租赁的主张,明显不合理。实际上,涉案的房地产是申请人丈夫购买的,这一点耿继峰非常清楚,故只能在申请人丈夫去世后才敢提出租赁的主张。由此,申请人应当具有利害关系和起诉资格。而如果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就会发现涉案的颁证行为权属来源不清,明显不成立。请求立案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兰英提出其丈夫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购买涉案房地产的主张及长期占用、出租该房地产的事实,其与耿继峰之间存在涉案房地产的重大争议,可先通过民事确认之诉予以解决,李兰英直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尚不成熟,可驳回起诉。原一、二审认为被诉颁证行为没有侵犯李兰英的合法权益,实际上直接否定了李兰英关于“购买涉案房地产���的主张,本院对此不予认可。原一、二审裁定结果正确,李兰英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兰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松审 判 员 张XX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玄晟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