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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唐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43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1371300MA3C03CWXM。法定代表人:杨本营,董事长。被执行人:唐伟,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唐伟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在被执行人归还借款部分本息后,向本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6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瑞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现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