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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谭文林与刘星明、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林,刘星明,刘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3796号原告:谭文林,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正春,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星明,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刘萍,女,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谭文林与被告刘星明、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谭文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文林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文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5元,由原告谭文林负担。审 判 长  彭志敏代理审判员  谢 利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