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吉安市泰山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程绍华、江西省恒达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泰山电杆制造有限公司,程绍华,江西省恒达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001号原告吉安市泰山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586595303Y。法定代表人刘定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云、郭平华,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程绍华,男,汉族,住南昌市,被告江西省恒达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滨江南路滨江阁1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599606059。法定代表人杨俊,公司总经理。原告吉安市泰山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绍华、江西省恒达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泰山电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2836元减半收取141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钟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