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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勖鹏与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汇福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勖鹏,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汇福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9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吴勖鹏,男,194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吕洋,总经理。被执行人:汇福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宋连跃,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勖鹏与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汇福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汇福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沪0109民初89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由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汇福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9万元、利息8,100元及支付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3日起、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9%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21.5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查封其名下牌号为沪K3XX**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及轮候查封其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紫薇路372、376号房产,该房产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洁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郝思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佩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