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单小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单小南,王小荣,陈汉儒,吴勇珍,陈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68450703-9。被执行人单小南,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王小荣,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陈汉儒,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吴勇珍,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陈金海,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4637号判决书,后委托丽水处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单小南在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2908股股权。2017年4月11日,丽水处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7年4月6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4044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单小南所有的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2908股股权。同年6月13日刘海平(公民身份号码)以413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单小南所有的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2908股股权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海平所有。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人民陪审员  邹 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孙肖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