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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东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刑初244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东,男,户籍地为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乜鑫,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及辩护人乜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日,被告人王东伙同许小可(另案处理)经预谋,在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万达广场一号公寓某房间内,王东以垫还许小可的盛京银行信用卡为名,骗取被害人梁某向许小可的信用卡中垫还了28,000.00元现金,后许小可将盛京银行信用卡挂失,被告人王东趁被害人梁某存款之机,逃离公寓。被告人王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被告人王东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王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王东当庭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王东家属同意代被告人返还赃款,并依法缴纳罚金。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王东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被告人王东伙同许小可(另案处理)经预谋,在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万达广场一号公寓某房间内,王东以垫还许小可的盛京银行信用卡为名,骗取被害人梁某向许小可的信用卡中垫还了28,000.00元现金,后许小可将盛京银行信用卡挂失,被告人王东趁被害人梁某存款之机,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王东供述;被害人梁某的陈述;同案证人许小可的证言;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鉴于被告人王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东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缴纳罚金的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维民审 判 员  王亚南人民陪审员  孙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