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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02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沙德勇、熊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沙德勇,熊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2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法定代表人贾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沙德勇。被执行人熊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德勇、熊怡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怡在执行过程中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签字确认了《执行和解协议书》。被执行人熊怡依据《执行和解协议书》中的约定向申请执行人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了部分债务,并承诺依协议约定履行剩余债务。申请执行人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沙德勇、熊怡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7102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鹏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熹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