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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永嘉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生松船务有限公司、谢洪源等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生松船务有限公司,谢洪源,陈纪亥

案由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1001号原告:永嘉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襟江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滕忠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型警,浙江万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生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鹏欣丽都**幢***室。法定代表人:顾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洪源,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谢洪源,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生松工27”号轮实际经营人,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告:陈纪亥,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永嘉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生松船务有限公司、谢洪源、陈纪亥船舶触碰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永嘉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且相关赔偿款已履行完毕。原告永嘉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永嘉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临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