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传起与河南瑞博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起,河南瑞博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162号原告:朱传起,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河南瑞博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与紫荆路交叉口民安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7085758-8。法定代表人:赵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家庭,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南段116号。组织机构代码:00583758-X。法定代表人:侯永,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屈长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传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瑞博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传起撤回对被告河南瑞博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传起承担。审判员 苏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