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秦密坤、张秀兰、李海强、孙红月、郭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秦密坤,张秀兰,李海强,孙红月,郭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负责人刘量宇,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秦密坤,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张秀兰,女,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李海强,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孙红月,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郭君,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秦密坤、张秀兰、李海强、孙红月、郭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鸥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