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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298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宇,男,1981年4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枣强县,,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枣强县恒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转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宇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陈宇为支付徐某向其催要的工程款,以其控制下的衡水伟泰贸易有限公司给其名下的枣强恒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出具了票面金额为七十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期为六个月。陈宇既想让徐某按时完工,又怕其在工程未完成的情况下将钱支走,遂产生了做一张假银行保证保函以激励徐某按时完工的念头。后陈宇通过互联网下载的模板制作了一张银行保证保函,又通过“腾讯QQ”联系到一名制作假印章的人(具体情况不详),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让对方为其制作了一个“中国民生银行汇票专用章”的塑料粘贴式印模印章,并将该印章加盖在其制作的银行保证保函上后交予徐某。该印章经中���民生银行鉴别,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马某等人的证言,伪造的承兑汇票及保函,民生银行衡水永兴路支行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宇伪造公司印章,侵害了公司的信誉和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归案后,被告人陈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宇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卫丽审 判 员  荀 雯人民陪审员  曹东琦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昊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