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行审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天宇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王天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22行审50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法定代表人卢群,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全,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监察科科员。委托代理人闫东,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监察科科员。被执行人王天宇,男,1985年7月10日生,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资农监(罚)字(2016)12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了该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林海审判员 翟丽侠陪审员 王中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唯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