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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2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武贤平、邹亨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贤平,邹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贤平,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邹亨龙,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贤平与被执行人邹亨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除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邹亨龙所有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东紫园9#楼1单元304室(暂不能处置),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外(帐号余额为零)外;未调查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伟 来自